【建议收藏】帮你来梳理投标时业绩怎么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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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23:56

在投标过程中,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答案是: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业绩使用有严格限制,例如禁止以特定区域和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避免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

关于业绩合并问题,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后,乙的业绩可以视为甲的,但甲需承担乙在官方黑名单中的不良记录后果,依据的是《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债权债务承继的规定。

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特定类型的业绩并不合理,因为这种限制特定行业业绩的做法可能导致歧视,应进行改正。同样,设定特定行业业绩为评分项可能存在排他性,比如保税区项目案例,评审标准应公平对待所有供应商。

限制特定金额作为评分条件,如设定400万以上的业绩门槛,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精神,会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业绩证明材料的提供也需明确和具体,避免歧义。

如果中标后发现虚假业绩,采购人需要报告财政部门,处理方式取决于中标结果的有效性。同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问题,中标结果可能无效,需要重新确定中标或重新采购。

在投诉处理中,业绩真伪的证明责任通常由投诉人提供,但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明确这些规则有助于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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