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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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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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诉行政机关任意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过,为给被诉行政机关提供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和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对因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程序变化作出了以下规定:
(1)被诉行政机关既可以在第一审期间也可以在第二审期间和再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2)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而告知人民法院。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改变后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①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被诉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诉讼结束。②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被诉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就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不过,因被诉行政机关曾对原行政行为进行过改变,在判决时法院应注意判决形式。在一审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而非撤销判决;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③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在第二审和再审中,应当予以参照。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二、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不过,由于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执行权,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申请法院执行,所以一旦此行为被诉,除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外,这些行政行为事实上要停止执行,因此,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即便如此,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诉行政行为也会被裁定停止执行: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1次。
三、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