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故意躲避不接传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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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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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8:54
被告故意躲避不接传票的话,首先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传票,其次可以留置在被传唤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就已经视为送达的,无论被告人是否接不接传票,即使被告人不进行出庭,*也会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如果被告故意不接传票不出庭,*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传票。60日之后,就可以开庭审理。如果被告还是不出现,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并不会有法律的制裁,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不接*传票不违法。但即使不接传票,*可以留置在被传唤人的住处,在法律上视为已经送达,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被传唤人应当按传票记载的时间到*。如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
传票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几种方式,如被告无故拒绝签收,按规定可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发生同样的效果,被告故意不接传票不出庭,而且外出躲避,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告人无论怎样都拒绝不了传票的送达,因为传票的送达,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到达了被告人的住所,就在法律上视为送达。即使被告人决定不进行出席案件审判,*还是会照样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并且如果是进行缺席审判的话,很有可能会对缺席方非常不利。